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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校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不受年限限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较强的听说能力;科学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400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50分。民族医学(藏医学)原则上通过四级,并规定cet-4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00分。

5.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包括:青海大学学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青海大学医学院学报、青海民族学院学报)发表一篇论文(不包括综述性文章和会议论文集)。

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

7、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第五条 硕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一门外国语。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70分以上),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或在技术方面具有应用性,或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3.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4.论文格式按《青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统一要求》执行。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应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合格者;

3.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习与科研方面的其他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申请被批准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聘请三名与论文相关学科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最迟在答辩前一个月送交评阅人评阅。在收到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和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导师评阅意见属否定的,一般不予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所在学位点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送研究生部核准。校内专家以院(所、部、中心)名义聘请,校外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二名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职务一般应由校外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有关答辩事项,做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所、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会;

2.导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学习情况;

3.学位答辩人报告论文;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回答);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休会(申请人以及旁听答辩的人员退场);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形成答辩决议,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申请人论文答辩及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以上投票均需答辩委员会中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决议和表决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散会。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答辩记录(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1.硕士学位审定、授予时间为每年三月(春季)和六月(夏季)两次,学位点应提前做好学位授予准备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学位评审时,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的全面审核,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并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逐个审核的基础上,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填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半数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4.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由校学位办公室将授予学位信息数据软盘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通知各学位分委员会公布后,即可发给硕士学位证书。

5.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况审定撤销学位。

6.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3)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业务上有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凡有下述情况的,可以暂缓授予学位;

(1)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现象,但尚未作出处理者;

(2)未达到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其他有关要求者。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材料申报和归档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向校学位办公室送交学位获得者的下列材料:

(1)答辩申请书;

(2)《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3)论文评阅书(三份);

(4)论文答辩会议原始记录;

(5)答辩表决票;

(6)学位论文(含电子版)。

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需交的材料和已获得学位人员相同。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院(所、部、中心)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2.硕士研究生的全部学位申请材料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和各院(所、部、中心)档案员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学校每年定期举行。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申请。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在培养方案中确定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后提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在sci收录一篇论文或在一级学报上发表两篇论文;

民族医学专业博士最低要求发表本专业或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其中一篇在《中国藏学》期刊上发表,另外一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生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经同行对论文详细摘要或论文进行评议,审批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一般应是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专家,除本校专家外必须有两至三位外单位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本校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指导教师学术评议书、论文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议书;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6.博士学位审批表;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8.上述各项材料的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某些论文,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的决议;或是允许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已按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建议缓授学位;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九条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本条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从通过之日开始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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